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及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35号),为确保到2025年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主动响应和保障机制基本建立,服务供给、服务保障能力显著提升,让全市老年人安享方便可及、城乡均衡、优质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现将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及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责任单位等,对健全、失能、经济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分类提供养老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对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由市民政局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发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
(二)加强养老统计工作。落实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统计数据。(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
(三)建立动态识别机制。依托“金民工程”服务平台,推动跨部门数据收集共享。整合老年人能力、需求、健康、残疾、照护、经济状况等信息,加强数据共享,建立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实行分类型保障,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
(四)开展老年人综合评估。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从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认知与精神状态等方面规范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区分能力等级。评估操作规范和结果全市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
(五)开展探访关爱工作。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以社区(村)为单位,及时摸排统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状况及意愿,采取设置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等方式,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探访关爱服务。鼓励基层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社工站等平台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到2025年,失能老年人均能有效得到社区(村)帮扶,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
二、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制度
(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要,逐步增加养老服务投入。加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力度,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加大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社会工作、人员培养等方面的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
(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救助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
(八)建立照护保障制度。加强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政策衔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老年人基本护理保障需求。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衔接。完善医养结合服务的医保配套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
三、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九)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作用。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满足政策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孤寡、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等。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优化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其提供助餐服务等多元化基本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
(十)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创新社区(村)养老服务运营模式,支持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日间照料、集中托养、居家上门服务。推动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居家养老服务,整合线下资源,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助行等服务。支持物业、家政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村)养老服务,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为老年人提供“菜单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共享,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鼓励开展老年志愿者活动,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开展为老服务。统筹社会资源,积极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开展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
(十一)提高家庭照护能力。加强家庭照护者培训,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完善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推行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推动普及至老年人家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
(十二)深化医养融合服务。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为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等方式提供居家医疗服务。优化整合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救治、康复训练、生活照料等服务。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则,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合作,推动部分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向医养康养联合体机构转型,建立医疗、康复、护理双向转诊机制,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到2025年,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老年医学科比例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
四、实施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工程
(十三)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整体方案,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2024年年底前完成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修编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退役军人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
(十四)完善城镇养老服务设施。持续推动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达标补建养老设施;盘活各类国有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到2025年,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
(十五)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以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县级兜底和指导作用、乡镇枢纽和辐射作用、村级载体和依托作用,将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到2025年,加快推进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县区至少建成1所以失能、半失能、失智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完成6个乡镇敬老院转型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型幸福院基本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
(十六)推进适老化环境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建设,推进已建成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打造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友好社区环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要统筹推进社区适老化改造,完成小区路面平整、出入口和通道无障碍改造、地面防滑处理,因地制宜增加活动场地和康复、健身、体育设施,设立无障碍标识。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做到愿改尽改、应改尽改,以“室内行走便利、如厕洗澡安全、厨房操作便利、居家环境改善、智能安全监护、辅助器具适配”为主要内容,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生活品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
附件:鹤壁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鹤壁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 帮助 | 按照我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给予补贴。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 帮助 | 按照我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 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缴费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缴费补贴。省、市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和缴费补贴分别由省财政与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分担比例按照省与市县、市与区支出责任分担办法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老年法律服务 | 为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 关爱 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城乡特困老人及其他城乡困难老人参加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提供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援助。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 |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负责。 | 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 |
4 | 老年人优待 | 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公共交通、旅游等优惠待遇。 | 关爱 服务 | 60-69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公交车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公交车免费;全市收费的A级旅游景区,对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 |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负责。 | 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5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 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支出。中央财政、省财政与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市卫生健康委 |
6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加强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 服务 |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执行,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年可申请一次。 |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负责。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7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 帮助 | 当前市区标准为80-89周岁、90-99周岁和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100元、200元和500元;两县标准为80-89周岁、90-99周岁和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元、100元和300元。 |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负责,除省财政补助外,具体分担办法按照省与市县、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执行。 | 市民政局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8 | 最低社会保障 | 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 帮助 | 按照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我省、我市社会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负责,中央和省、市级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县区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 | 9 | 养老服务补贴 | 采取多种补贴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养老服务。 | 物质 帮助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市、县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制定,特困人员按现行政策执行。 |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负责,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现阶段重点保障纳入分散特困供养范围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有条件的县区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 10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服务对象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 服务 | 根据国家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执行。 |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负责,省财政统筹中央下达及省级彩票公益金等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1 | 特困老年人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 服务 | 按照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护理类型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负责,中央和省、市级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12 | 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服务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 服务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负责,中央和省、市级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
低保对象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县区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中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对既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 13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 |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负责。 | 市民政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4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 服务 |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明确。 |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负责,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专项资金中支出。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试点地区失能老年人 | 15 |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 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 物质 帮助 | 按照试点地区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根据失能老年人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护理费用,基础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 | 由开展试点的地方结合实际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支付政策。 | 市医保局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16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集中供养 | 对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 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 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我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 中央和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 市退役军人局、市卫生健康委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1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老年人及其他困难残疾老年人;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或其他残疾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按照国家、省及我市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均为每人每月75元。 |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负责,除省财政补助外,具体分担办法按照省与市县、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执行。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老年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 18 | 康复辅具适配 |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为1-2级重度残疾人、失能失智老年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提供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 | 照护 服务 | 按照我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区研究确定当地财政补贴标准。 |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负责。 | 市残联、市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19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社会救助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 帮助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助服务。 |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群体中的老年人 | 20 | 医疗救助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其困难身份认定所在县区财政全额或定额补贴,并给予医疗救助。 | 物质 帮助 | 资助参保和医疗救助标准按照我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保;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老年人,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标准执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参保标准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中央和省、市、县区财政合理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 市医保局 |
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 21 | 探访服务 | 面向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 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探访关爱服务;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防护、权益维护等服务。 |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负责。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 22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服务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 服务 | 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执行。 |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示范区管委负责。 |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
备注:第15项长期护理保险项目,属于省级清单内容,鹤壁市暂时不属于试点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