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30日18:13来源: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

2024年9月30日,鹤壁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通告》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24〕12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委办〔2024〕7号)要求,各省辖市及所属县(市)要以政府公告形式,重新向社会公布禁用区划定范围和管理要求,除建成区外,将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全部纳入禁用区范围,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以及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

二、禁用区范围的划定

在原禁用区范围基础上,结合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调整了禁用区范围,涉及变动的区和路线具体为:

(一)淇滨区:京港澳高速东侧范围,由原来北至闽江路扩大到台辉高速,东至钜新路扩大到学而大街,向西、向南范围不变;

(二)山城区(含宝山经开区):由原来东至前进路扩大到东环线,南至建设街扩大到牟山大道,西至山城路扩大到西环线,向北范围不变;

(三)开发区:1. 城北园区:由原来北至松江路向西、至衡山路向南、至渤海路向西、至华夏北路向北、至松江路向西到太行路,扩大到北至松江路向西到太行路;东至沿蓬莱路向北、至卫河路向西、至泰山路向北、至延河路向东、至蓬莱路向北到松江路,扩大到东至黎阳路和蓬莱路交叉口向北、至卫河路向西、至东海路向北、至延河路向东、至东海路向北、渤海路向东、蓬莱路向北到松江路,向西、向南范围不变;2. 金山园区:由原来北至黄海路扩大到丹江路,东至龙岗路扩大到龙岗路往东延伸700米,向西、向南范围不变;3. 城东园区:由原来北至渤海路扩大到松江东路,南至黎阳路向东、至东杨路向北,扩大到昭福路,东至香山路扩大到学而大街,向西范围不变;

(四)示范区:由原来西至淇水大道扩大到107国道,南至淇水大道扩大到黄浦江路,向北、向东范围不变;

同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24〕12号)要求,也将全市禁用区范围外的施工工地纳入了禁用区范围;浚县、淇县在《通告》基础上自行划定禁用区范围。

三、禁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用区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要求编码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实时在线,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四)应急抢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专有名词解释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确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三)类限值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